農舍要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年5月底住在杉林鄉月眉村的張先生,打電話到地方稅務局詢問,98年8月於自有農地上興建完成的自用農舍為什麼要繳房屋稅,這與政府照顧農民之政策是否相違背,並要求稅捐機關說明清楚。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二條規定:「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者」。因此農舍也是一種房屋,且不分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或未經核准之違章房屋,均為房屋稅課徵之對象,納稅義務人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農舍中若有使用情形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養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申請減免,其他之農舍仍應課徵房屋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私有房屋若符合減免條件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向稅捐機關申請調查核定,以為減免之依據,若屬清查區之房屋,得由清查人員逕行處理,並函告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