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於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係適用於工廠雖停工生產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廠內者。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