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變更會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權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憲法保障人民有遷徙的自由,但對於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人,如果因就業、小孩就學等原因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戶的戶籍遷出,就不符合稅法「自用住宅」的規定,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具備下列5要件,缺一不可: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要在該地設立戶籍。
2.房屋不可以出租,也不可以營業。
3.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4.房子與土地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的。
5.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遷徙戶籍時要小心,不要將全戶的戶籍都遷出;如果非不得已要遷出戶籍,至少要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留在原自用住宅,以免事後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