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9條、第22條條文修正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9條、第22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99年5月7日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第7條第1項第8款:刪除公有土地供郵政事業直接用地免徵地價稅之規定。
二、第7條第1項第10款:「平民」文字修正為「貧民」
三、第9條:「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得免稅之規定修正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四、第22條:配合第9條適用範圍之修正,刪除但書第5款 「廣場用地」文字。
本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修正後,明確定義私有土地必須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使用且非屬法定空地者,方可享受免稅之優惠。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