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依不動產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由兩人以上繼承時,繼承人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依不動產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該協議書其分割不動產部分,即屬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分割協議書成立時」之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至於遺產中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則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並建議,若應納印花稅的憑證,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契約書持有人可向該局或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繳納後之收據直接黏貼於契約書上即可,相當便利,省去購買及貼用印花稅票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