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一定金額訂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法務部99年6月3日公告欠繳公法債務達一千萬元者,施行禁止奢侈浪費行為之「禁奢條款」。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法務部99年6月3日以法律第0990700315號公告訂定,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一定金額,係指義務人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千萬元。未來滯欠如稅捐、勞保費、健保費、使用燃料費、行政罰鍰…等合計金額達一千萬元者,將核發禁止命令,限制義務人購買、租賃或使用單筆逾2千元以上的商品或服務,也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2千元以上的財物,另依住居所或戶籍地限制每月之生活費,北區限於2萬4千元、中區限於1萬8千5百元、南區限於1萬8千元、東區限於1萬6千元、離外島區限於1萬4千元。倘若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時,行政執行處得命令其提供擔保,限期清償,或報告財產、收入及資金使用情形。若其仍不為清償、拒絕陳述、不為報告或為虛倫之達告者,或通知不到場者,即可視為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限制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