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增值稅優惠大利多,財政部重新放寬起算點年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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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針對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持有期間起算點」,財政部於99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041650號發布最新解釋令,凡是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就已經取得者,修正放寬回歸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即不再限制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 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3條自94年2月1日修正生效,將土地增值稅一般土地稅率由原先的60%、50%、40%調降為40%、30%、20%,並增訂對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20%稅率部分減徵20%,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30%,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40%。簡言之,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持有土地超過20年、30年及40年以上者,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20%最低稅率以上之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持有越久,減徵的稅額就越多,如土地持有總年期達40年以上者,土地增值稅最高級距稅率將自40%降到32%。 至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的認定原則,是以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開始計算,如買賣或贈與以所有權登記日,繼承則以繼承發生日。例外情形則如夫妻間贈與土地,因贈與移轉時未課徵土增稅,再次移轉時,以贈與人最初取得土地當天起算持有年限。 稅務局為使土地所有權人更加瞭解新、舊規定,特以案例說明如下: 土地所有權人老王於54年1月買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而該土地於66年10月才第一次規定地價,按照舊的規定認為自54年1月至66年10月期間並無因持有而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問題,即無所謂持有期間愈長,適用累進稅率愈高之情形,應於66年10月規定地價之後才准其適用長期持有之減徵稅率。惟鑑於過往作法確有侵害人民權益之嫌,財政部已決定從寬認定長期土地持有者的實際持有起算點。再以張三為例,其於99年6月1日申報出售在57年7月2日因繼承所取得甲地,該地係在66年10月1日第1次規定地價。依據舊規定係從66年10月1日計算至申報出售日99年6月1日共計32餘年,僅能減徵30%土地增值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年限後,則回歸自57年7月2日繼承發生取得土地當年就起算,持有年期達到41餘年,減徵比率因此可擴大至40%。 稅務局同時提醒,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優惠,僅適用於一般土地移轉,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享用10%稅率者,則無從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