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因案被扣押時,應辦理註銷或報停手續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因案在監執行民眾反映,車輛已經被扣押了,希望暫緩繳納扣押期間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主動函查檢警機關相關資料,經證明車輛確實因案被扣押,進而免徵扣押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且爲顧及民眾權益,主動將相關資料移送彰化監理站,併同減免了汽車燃料使用費,及時解決民眾的經濟壓力。
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經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該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車輛如因案被扣押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監理單位辦妥註銷牌照或報停手續,使用牌照稅才不會繼續發單開徵,至於車輛發還後,如要繼續使用,則應辦理復駛手續,以免被查獲使用道路時,除補本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如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4-167。
承辦員:張詩君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