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自99年2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98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之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財政部已訂定自99年2月1日施行。 該所說明,為簡化作業程序並減輕徵納雙方成本,依修正後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外,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必要時稽徵機關得派員監督銷燬。營業人如依前項規定自行銷燬有困難者,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前揭銷燬清冊,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該所指出,營業人如遺失空白未使用發票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或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燬,以致發生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稽徵機關將追補被溢領之獎金外,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如有任何疑問,可撥460597轉301-30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