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及小吃店附設卡拉OK,營業前應到稅務局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由於歌唱風氣的盛行,近年來餐廳及小吃部為招徠顧客紛紛附設卡拉OK娛樂設備供顧客歡唱,以多元化服務讓顧客享受用餐樂趣。餐廳及小吃部附設卡拉OK,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近來少數業者因不諳法令,認為他們主要是提供飲食,卡拉OK只是附設,故未能及時辦理娛樂業登記,經警察局各分局查獲而遭處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業者在營業前應到稅務局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遭查獲時,除補徵追繳娛樂稅外,另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