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千分之二稅率,須以提出申請為前提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房屋係自用住宅,房屋稅亦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且本人及配偶已設籍於自用住宅多年,為何地價稅未按自用住宅千分之二之優惠稅率課徵?

 稅務局表示,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除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之要件,還須依土地稅法第41條之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提出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能開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則以後免再申請。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免權益受損,如土地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物改良物證明文件等資料,於9月22日前儘速向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