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款書由大樓管理員代收,就已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寓大樓或大廈管理員有負責接收郵件之責,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收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公寓大樓或大廈管理員一旦代收稅捐稽徵機關所寄發之繳款書,即已發生送達效力。至於代收後是否轉交給應收送達人,即屬僱傭雙方私契約履行上的問題,並不影響繳款書送達之效力。若因欠稅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義務人不得以公寓大樓或大廈管理員未轉交繳款書為由,主張免除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