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大戶的禁奢條款已於99年6月3日開始施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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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業經行政院99年6月3日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依法務部99年6月3日法律字第0990700315號公告,關於俗稱「禁奢條款」的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係指義務人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計達新臺幣1千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在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施行後,欠稅達1千萬元以上的大戶,行政執行處將可對欠稅人核發「禁止命令」,禁止其為一定之行為,例如,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單筆2千元以上的商品或服務、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2千元以上的財物、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依義務人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區分不同金額,在臺東縣則為新臺幣1萬6千元。
納稅義務人如對欠稅強制執行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欠稅執行股洽詢。電話:(089)231600轉24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