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所進一步說明,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因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僅需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另為因應此項規定,財政部也配合修正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格式,於「其他所得」類別欄項下增列「受贈所得」細項以方便扣繳單位填寫申報及課稅資料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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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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