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案件應儘速繳納欠稅案件應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如逾期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除再按日加徵利息外,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應儘速繳清稅款。若依法提出訴願者,仍需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稅款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否則該欠稅案件仍會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該局指出,近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已加強對合法通知但不到場報到之義務人,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拘票並將義務人拘提到案,若義務人有隱匿財產且不履行繳納義務者,經符合管收之條件,該處即會聲請法院裁定予以管收,以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呼籲,請義務人特別注意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後,應儘速至該處報到,不可置之不理。若經濟狀況不佳周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所有欠稅款者,可向該處申請分期繳納,以免影響個人財產及名譽。&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637769分機12)&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