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替代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是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都屬於印花稅課稅憑證,必需貼用印花稅票;「租賃契約」雖然不屬上述憑證,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但是收款人於房屋租賃契約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舉例說明,蔡先生向王君承租房屋乙棟,約定每月租金3萬元,並支付保證金9萬元。簽約時,王君收取保證金9萬元及每月租金3萬元,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替代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480元(9萬×4‰+3萬×4‰)。但該保證金及租金,如果係以支票方式收付,而於租賃合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則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印花稅輕稅重罰,請務必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