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有合法使用執照違建房屋仍應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在執行房屋稅籍清查工作時,發現有新(增)建房屋未設籍而通知屋主辦理設籍課稅,常遇屋主反應:該屋未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照,係由屋主自行僱工興建,為俗稱的違建房屋,並非領有合法的使用執照,為何還課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房屋稅的課徵,請領使用執照者,當然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未申領建築許可執照,而自行興建之房屋或已請領建築許可執照,但因故未申領使用執照之違章房屋,不因其為違建而不予課稅。

 依法納稅為人民應盡的義務,課稅公平亦為稽徵工作的基本原則,對違建房屋若不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對於合法房屋更有失公平或發生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因此在未拆除前仍依法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