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請注意適用情形及放寬新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98年9月14日公布修正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及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已放寬為所有營利事業均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此外,如不依上述核實認定資格而欲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者,申請商品報廢報備之期限亦由原規定事實發生後15日內延長至30日,並取消了申請延期規定。
  該局指出,修法後新規定已大幅簡化現行商品報廢核認措施,請營利事業務必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鄭科長06-2298007
  彙總編號:990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