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先生詢問,其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其領取公司依判決給付之利息,是否亦適用財政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釋,因案停職於復職時一次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分年計算課稅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1年3月1日台財稅第0910450881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嗣後既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其一次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與納稅義務人私人間因債權債務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次取得之數年利息所得,二者之情形有所不同。是納稅義務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其實際取得日期所屬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薪資分年計算課稅規定之適用。因此,陳先生仍應依實際領取日期所屬年度全數併計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31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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