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統一發票誤將應稅開立為免稅並據以申報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行為罰與漏稅罰,是否同時併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甲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後,發現其所銷售之『經加工』烏魚子,屬應稅貨物,却誤開立免稅發票,並據以申報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是否同時併罰行為罰與漏稅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將出售『經加工』應稅烏魚子之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係屬未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課稅別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裁處罰鍰;嗣後該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就依據這些誤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之發票計算申報銷售額,致短繳應繳營業稅額,此一漏稅之結果,亦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罰,惟因此漏稅結果與前揭開立錯誤統一發票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屬法律上構成要件之一行為,所以依照行政罰法第24條之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並依兩者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不會一併處罰。【#321】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吳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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