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險有學問,要保人填寫有玄機喔!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問:聽說購買儲蓄型保險,如要保人為本人,受益人為小孩,期滿領回時,會被課贈與稅,是真的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要保人、受益人如非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受益人所領回的滿期金,乃屬贈與行為, 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要保人就須主動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再者,要保人所投保保單之價值為其本人所有,且在契約年限內受益人得由要保人隨時變更。因此要保人將此保單價值指定非本人為受益人,即屬贈與行為,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則應於滿期給付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24條規定於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又說明,如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惟如由第三人而非要保人本人支付保費者,則於支付保費時如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實際支付保費者仍應就超過部分被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8037
  彙總編號:9907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