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訂有明文。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與他人憑證。如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而未依時限開立發票,其未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承買人未索取發票而能免除其罰。該局特別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只要對外發生營業事項,即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勿因一時有意或無意的疏忽,而遭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