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稅率大幅降,贈與行為修法前後稅兩樣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李先生於97年12月30日將名下公告現值3800餘萬元的土地贈與其子,向北區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核定贈與稅高達千餘萬元,李先生要求按98年1月21日修法後之新稅率10%計課贈與稅,遭國稅局否准,惟因李先生的土地還沒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經該局輔導撤回贈與後,李先生已另於98年底重行辦理贈與申報並改按10%課稅,稅額僅剩350萬餘元,李先生除了感謝該局熱心的輔導外,也直呼贈與稅額在修法前後差很大。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係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故租稅法律之適用,就時之效力,僅及於租稅法公布實施以後所發生之事項,俾維納稅人納稅義務之安定性。是以,李先生97年12月30日申報之贈與,行為時點既在修法前,當然沒有新稅率規定之適用,此乃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法律適用原則。

該局並強調,凡屬98年1月21日修法前已發生的遺產及贈與稅案件,無論是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抑或是提起行政救濟未確定的案件,仍然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而非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或稽徵機關核定時之法規,在實務上,類似爭議的案件不少,惟稽徵機關按行為時法規所為的核課處分,多已獲得行政法院的支持,民眾可自行上網查詢,以避免重複相同之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