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合資購買農地轉售所獲利益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購買農業用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嗣後將農地出售取得之價款,按原出資比例分配予出資人,出資人取得之價金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併入個人當年度所得總額課稅。&該局說明,前揭情形,因出資人多不具自耕農身分,依購買農地當時法令規定無法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書,不能登記為該農地之所有權人,而係以其他法律關係型態取得對該土地得主張之權利,或僅辦理預告登記以保全其權利,日後轉售農地價款超過取得成本及所支付必要費用部分,無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倘該土地為政府徵收,補償費按原出資比例分配予各出資人,係原出資人對該土地得主張權利之轉換,非免稅之徵收補償,其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仍應按其他所得課稅;至於區段徵收發還之抵價地,日後再行轉售時,亦應申報其他所得課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事,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據實申報,並提供相關資料,以免因短漏報所得經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