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取得車輛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後始得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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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分期付款或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車輛,因未按時繳納分期款,經法院點交債權人,由債權人進行拍賣,或由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之車輛,拍定人要繳清該車輛所積欠汽車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後,監理機關始准予辦理過戶登記。 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惟一般民眾普遍認為拍賣取得之車輛乃原始取得,並非繼受取得,車輛拍定前所積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與拍定人無關。其實不然,因拍定取得車輛,亦屬買賣性質,仍須繳清原欠之汽車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後,才可辦理過戶登記。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無論法院、行政執行處或債權人拍賣之車輛,投標人應注意汽車拍賣公告所載拍賣車輛所積欠稅費及罰鍰情形,或經由公路主管機關取得拍賣車輛積欠稅費及罰鍰之資訊,預先衡量預算後再下標,以免因車輛積欠巨額欠稅費及罰鍰,因無力負擔,致無法辦理過戶。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