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自己產製、進口或採購之貨物贈送員工是否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公司以自己產製、進口或採購之貨物,無償移轉作為酬勞員工之禮品,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依下列2種情況分別提出說明:
  一、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作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扣抵聯所載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以違章論處。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9907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