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近日將與荷蘭跨國集團在台子公司共同簽署預先訂價協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各國為了保障課稅權,紛紛建立移轉訂價制度,並針對跨國企業進行移轉訂價調查。我國為防止企業與國內、外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藉不合營業常規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自93年起已正式實施移轉訂價查核制度。企業在所得稅申報時,為評估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必須進行移轉訂價分析;國稅局也為確認受控交易是否涉及規避稅負,必須進行移轉訂價查核,致徵納雙方均需耗費一定人力及成本。為減少事後查核所引發之爭議及稅務行政負擔,該局提醒跨國企業,可與國稅局進行預先訂價協議(APA),事先議定常規交易的結果。
該局進一步指出,預先訂價協議(APA)為納稅義務人事先與所轄國稅局,就受控交易有關移轉訂價的結果,依照規定所達成的協議,主要目的在事先明確規範徵納雙方處理跨國企業移轉訂價行為的制度,可以降低跨國企業稅負的不確定性並減少徵納雙方查核移轉訂價的時間、人力及成本。該局目前順利完成審核荷蘭跨國集團在台子公司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案,近日將共同簽署預先訂價協議,此次申請案順利完成,將使徵納雙方均能互蒙實益。

該局特別說明,依據財政部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3條規定,協議交易的交易總額達10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額達5億元以上,前3年度無重大逃漏稅情事者,可向國稅局申請簽訂預先訂價協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