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移轉時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者,請注意申請退稅期限,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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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移轉,於申報土地現值時未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嗣後發現可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應於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檢具證明提出申請,方能辦理退還溢繳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98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238260號發布最新解釋令,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檢附契約影本及相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且納稅義務人具申報協力之義務。若申報移轉時未檢附符合減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文件,致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所附申報資料核稅,非屬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因此,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未提出申請,即無法再申請退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您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雖然中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因此申報移轉時,除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外,並請提供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對上述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利用稅務局資訊網站【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