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發行各式禮券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促銷商品,發行各式禮券時,應注意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茲生爭議。
該局說明,營業人一般發行之禮券有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兩種: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持憑兌換貨物時,營業人毋需再開立統一發票給兌換人。惟兌換時該貨物銷售額超過商品禮券票面金額時,營業人仍應就其差額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換人。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於出售時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憑以兌換貨物時,應依實際兌購貨物之品名、數量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禮券時,若未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人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亦容易與消費者茲生爭端。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