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且符合特定要件之欠稅案件,延長其執行期間5年!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係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該條第5項規定: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該局說明:茲因社會各界迭有反映,遂於100年11月23日再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該條第5項規定,明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是類欠稅案件,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自96年3月5日逾10年(至106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即不再執行:
一、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
二、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民眾如對該解釋有任何疑義,稅務局歡迎民眾隨時撥打服務電話:0800-30-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作詳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