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時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應列報收益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公司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申報,職工退休基金支付職工離職金後仍有剩餘,惟未將該筆職工退休基金列報為清算收益,近日經查核發現而遭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並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於公司解散時,其所設置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亦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故公司之職工退休基金於依職工退休離職金辦法支付員工離職金後,如有剩餘部分,應全數歸還公司,並應併入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於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時,應將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轉作清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