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依修正後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第8點計算免稅所得,應於要點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稽徵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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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修正後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已於99年5月10日公布,適用95年1月1日以後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之公司,選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財政部99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9470號令修正發布「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規定計算免稅所得。&該局指出,適用新修訂要點之公司,其97年度及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依修正前之計算要點第8點,即採用以研發支出為要件之計算公式計算免稅所得之公司,得於要點修正發布之日起3個月内,向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修正後要點第8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即研發支出比可改採依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占當年度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比率÷10%),若按修正後之要點第8點規定而導致有應補或應退稅額者,免予加計利息。&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適用修正後之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且採&以研發支出為要件之計算公式計算免稅所得者,若欲申請改按修正後要點第8點規定計算免稅所得,最遲應於財政部99年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9470號令修正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否則將喪失申請變更之權益。&(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