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長期持有期間之起算點可據實認定了。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土地持有期間的起算點關係長期持有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幅度,近日財政部已放寛認定,即凡於第1次規定地價前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時點,以取得所有權之時點開始計算。
新竹市稅務局舉列說明,甲於99年5月8日申報移轉一筆於56年4月3日繼承之土地,該地之第一次規定地價之日在66年10月1日,依據94年舊解釋令規定,其持有起算點應從66年10月1日計算,故長期持有期間僅32年(66年10月1日-99年5月8日),僅能減徵30%;但依據99年新頒布解釋令規定,其持有起算點應從56年4月3日計算,故長期持有期間為43年(56年4月3日-99年5月8日),減徵比率已擴大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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