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復查期間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以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稅額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必須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民眾若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得以郵戳日期為申請日,餘應以稽徵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做為是否逾復查期限之依據,請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確實掌握時效,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