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被法院拍賣,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林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經法院拍賣農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法院拍賣之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權利人或義務人其中之一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即可。
另外,債權人不得代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不課徵僅是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故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加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造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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