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拒不依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備詢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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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國稅局為調查課稅資料,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或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或到達辦公處所備詢,拒不提供或到場說明者,依同法第4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甲君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未申請營業登記之檳榔攤,為調查課稅資料,乃函請甲君如期到達辦公處所備詢,並提示房屋租賃合約書,惟通知函合法送達後,甲君均未提供相關資料或到場說明,亦未申請展期,經國稅局依法裁處3,000元罰鍰。甲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國稅局對於稅捐發生之構成要件之事實、主體、客體及歸屬等事項,有調查與認定之必要,納稅義務人及關係人有檢具相關資料,接受調查人員調查或諮詢之義務,如有違反,得課予罰鍰,自屬有據。
  該局呼籲,如有房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記得提醒承租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067
  彙總編號:9907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