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廠商投保營造工程保險之相關保險費應列入營業稅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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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承攬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之營造工程,依「經濟部水利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規定,以承攬廠商為要保人,投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等,並依工程契約向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請領之保險費及廠商管理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16條規定,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