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著作財產權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以集體管理團體名義執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並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俟結算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扣除管理費後,將其餘使用報酬支付與著作財產權人,該使用報酬屬權利金性質。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著作財產權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但上開著作財產權人如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著作人者,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於支付使用報酬與該著作財產權人(即著作人)時,應就未扣除管理費之使用報酬全額,依所得稅法相關扣繳規定辦理。 該所提醒,著作財產權人,除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著作人外,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