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自動補報或更正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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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為避免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違反規定而遭致處罰,請儘速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依規定自動補報或更正,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之1第1款及第2款規定減輕處罰。如有疑義,可撥打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