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辦理憑單申報及扣繳稅額,扣繳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可減輕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如有給付納稅義務人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茲說明如下: (一)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二)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上述說明中所稱「扣繳義務人」,依據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按扣繳單位之性質而有所不同,概言之,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一般事業單位為該事業負責人;執行業務者則為執行業務者本人。 (三)扣繳義務人如有應扣未扣或短扣繳稅款、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或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扣繳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可減輕處罰。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