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報繳契稅後,經法院查封拍賣致無法取得產權者,可申請退還已納稅款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楊先生於今年9月初贈送A屋予妻子陳小英,A屋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於報繳契稅辦竣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為陳小英後,卻經法院查封拍賣,致陳小英無法取得A屋產權。陳小英覺得難過,心想:「那先前繳的契稅不都白繳了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70/03/12台財稅第31936號函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於報繳契稅辦竣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後,經法院查封拍賣,致原移轉契約撤銷或解除,承受人無法取得產權者,依規定應准免徵契稅,其原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因此,在上例中,陳小英與楊先生得向原申報契稅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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