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之處理及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規定,所稱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該函令並未有明確之規範,為使徵納雙方之處理及認定能一致性,特制定認定原則如下: (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   1.產品標示已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健康食品許可證之證明。   2.產品標示具有保健概念之飲料。   3.非屬上開產品,經國稅局或海關認定具有保健概念之飲料。 (二)產品標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具有使用劑量限制。   1.參酌藥品標示,已明確規範用法、用量。例如:用法/用量:每日1瓶。   2.標示建議飲用量。例如:每日建議飲用量30ML。   3.標示飲(使)用量不超過一定用量。例如:每日飲(使)用量不超過60ML。   4.標示以一定用量為限。例如:每日以60ML為限。   5.非屬上開標示方式,經國稅局或海關認定其標示具有使用劑量限制。 該分局另指出,其產品標示未符合上項屬具有使用劑量限制之規定者,核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其他飲料品,應依貨物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