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將土地及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時所持憑之規約徵免印花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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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訊: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公同共有之土地及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時,其所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規約,徵免印花稅之原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課徵印花稅。又財政部99年7月7日函釋規定,變更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或派下員有權利變動、增減,要課印花稅;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如依各房及派下員平均分配,則免稅。如持原始規約,依原始規約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係屬更名性質,不課徵印花稅。持補訂或變更規約,依各房及其派下員平均分配原則,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亦屬更名之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若變更為派下員個別所有,係屬分割性質,或涉及派下員間對於不動產之權屬變動及應有部分權利增減,具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性質,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