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飼養豬隻之房舍徵免房屋稅之條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關於專供飼養豬隻之房舍,因故遭法院查封空置不為使用,其空置未移作其他用途前,是否免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6月18日函釋,有關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6款所明定私有房屋專供飼養禽畜免徵房屋稅。惟如因故遭法院查封空置不為使用,已非免徵房屋稅範圍,仍應依空置房屋所適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