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棚架徵免房屋稅之條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林君所有房屋1樓棚架供停放車輛使用,可否比照屋頂簡陋棚架免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6月14日函釋,有關1樓及屋頂之棚架均屬房屋稅之課徵範圍。另依財政部70年7月14日函規定,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負擔,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建築在地面上1樓未設有門窗、牆壁之供遮陽防雨之棚架,係供居民通行或置物之遮陽防雨使用,與保護屋頂之遮陽防雨使用不同,且1樓棚架可隨時變更使用,與上開屋頂簡陋棚架,仍屬有別。依財政部88年7月9日函釋規定,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仍應課稅。又依財政部83年10月26日函釋,專供員工停車用之地上建築物比照立體停車場課稅,由上述可知地上房屋或建築物(車棚)供停車用仍應課徵房屋稅。故1樓簡陋棚架供停放車輛使用,仍依上述規定核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