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條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是否可合併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6月30日函釋,有關擁有多處房地者,尚非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之適用範圍。惟考量自用住宅使用實際情況,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依財政部67年6月30日函規定,符合上開法條規定所稱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准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土地增值稅。故毗鄰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仍依上述規定核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