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所得誠實申報以免因小失大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所明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自有財產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確實申報租賃所得。該局日前發現某地主,將土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惟出租人申報租金收入卻逐年遞減,從每年租金50餘萬元,逐年變成每年10餘萬元,經查證銀行帳戶往來資料,並向承租人確認結果,證實出租人每年實際收取租金為180餘萬元。本案地主被查獲短漏報所得後,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受罰。
   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出租土地之收入,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由納稅義務人併入綜合所得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林股長06-2223111轉8136
  彙總編號:9907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