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會受罰嗎?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俟稽徵機關將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歸戶後,除核定補稅外,尚應就補徵稅額依法定倍數裁處罰鍰;惟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但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報繳,免受處罰。   該所呼籲,還未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者,請儘早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及補繳手續,才可免受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