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中獎人應於公告之兌獎時間內領取獎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八條規定,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 該所進一步說明,中獎人務必於領獎期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發票收執聯向郵局兌領,逾期則不得領獎。其中特獎、頭獎、二獎及三獎兌領單位為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而四獎、五獎、六獎兌領單位為各地郵局。 該所呼籲中獎人注意兌獎單位公告之兌換期間及營業時間,如果逾期將會無法兌領,並無任何補救方案,請中獎人特別留意,切勿因一時疏忽而影響自身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