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支出未達收入70%,經核准留供以後使用時,如未依保留計畫執行,仍應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申報當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支出低於各項收入之70%,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結餘款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者,僅係同意該等機關團體暫時免納所得稅,嗣後如無法依其原提出之具體保留計畫確實執行,仍應依法核課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